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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合同期满后必须“无固定”?

发布时间:2017-07-11 22:34:34

  仲裁结果: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

本报7月10日讯 “我都签了两次固定期限合同了,单位就该和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市民李先生为此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与其确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

2013年8月1日,李先生入职一家瓷业有限公司任业务员,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14年8月1日,双方续签了劳动合同,期限至2016年7月31日。第二次合同到期后,公司向李先生出具《不予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李先生拒绝签收,请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公司拒绝。

于是,李先生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确认与瓷业有限公司自2016年8月1日起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

记者从湖南省人社厅劳动仲裁处获悉,法律规定中的“续订劳动合同的”,应理解为双方都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根据法条前后文意思,应当是指前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后,再次决定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再次“续订劳动合同的”,则双方劳动合同终止,不存在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对于普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便可能不敢续签,因为只要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可能大部分都变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显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因此,仲裁部门驳回李先生的仲裁请求。

■记者 王智芳 通讯员 刘玮 黄鹏飞 实习生 高冰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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