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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老板经营走“偏门” 介绍卖淫还容留获刑

发布时间:2016-03-18 22:34:17

娱乐吧消息 据六安新闻网报道, 霍邱男子在舒城投资开了一家宾馆,为了多挣点钱,打起了歪主意,身为老板的他容留、介绍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让民警巡查时逮了个正着。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5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其经营的位于舒城县城关镇某宾馆内,介绍、容留妇女王某某、杨某某从事卖淫活动。2015年12月9日22时许,舒城县公安局民警在对该宾馆巡查时,查获正在与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两妇女及两男性公民,并将被告人张某抓获归案,同时扣押被告人张某所有的、用于容留、介绍卖淫活动的犯罪工具黑色小米手机一部。2016年2月份,检方对张某提起公诉。法庭上,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系旅馆业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容留、介绍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其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罪工具黑色小米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方芳赵婷)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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