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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办法》下月起实施 省辖市可申请暂停实施部分行政许可

发布时间:2016-03-25 09:05:33

中国江苏网3月25日讯(记者黄 伟) 《江苏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将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昨日,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专题解读此项《办法》。值得注意的是,省辖市政府对本省设定的行政许可,认为可在本行政区域停止实施的,可报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决定,这将有利于部分地区先行探索相关领域的改革试点。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经济社会事务实行事前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能否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关系到优化发展环境、释放经济社会活力,也关系到法治政府的建设。随着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走向深入,制定出台规范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的政府规章非常有必要。

《办法》规定了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制度,细化了实施行政许可的要求,将我省行政许可实践中的首问首办负责制、办理时限承诺制等经验制度化,并就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的评价、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方式、责任追究等作了细致安排。

关于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明确了五个方面要求:一是行政机关建立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动态管理,全省实行统一的行政许可项目名称、编码和设定依据;二是行政机关不得变相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将同一行政许可事项拆分为多个行政许可事项分别实施;三是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按规定建立统一的政务服务平台,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等事项;四是依法需要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办理的具有关联性的行政许可,可由本级政府确定一个部门统一接收,并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相关部门应并联办理;五是行政机关应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并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在行政许可评价方面,《办法》规定,本省设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满3年或认为有必要的,实施机关应评价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为加强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的监督,《办法》规定,实施机关可对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具体规定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规定的制定机关。此外,设区的市政府对本省设定的行政许可,对其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评价后,认为可在本行政区域停止实施的,应报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决定。

《办法》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应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实施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及时依法处理和纠正违法行为。同时,《办法》明确了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和方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政府法制机构发现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发生调整后,应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清理配套规范性文件。此外,原来以行政许可方式管理的事项转移给社会组织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开社会组织承接事项、管理方式等信息。

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是重要一环。《办法》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年度内不得被评为优秀或先进单位。同时,根据相关情形,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诫勉谈话、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依法给予处分。这些情形包括:擅自扩大行政许可实施范围或增加、减少行政许可条件;以备案、年检、监制、认定、认证等形式变相实施行政许可;将同一行政许可事项拆分为多个行政许可事项分别实施;对依法取消的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指定给下属单位、其他组织等继续实施或以其他形式变相继续实施;违反规定将指定机构的咨询、评估作为授予行政许可的条件;未经本级政府批准,本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不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对按规定应并联办理的事项未开展并联办理;要求申请人提供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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