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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排废水污染环境 西安一私企老板成被告

发布时间:2016-03-29 11:16:59

    私自开设镀锌厂,违反排放标准,私设暗管并利用渗坑长期排放铬、锌等重金属物质严重超标的生产废水。昨日记者获悉,灞桥区法院刑事审判庭日前受理首起污染环境罪案件,一名私营企业主和他雇佣的工人成为被告。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6月,肖某某未经环保部门批准,在西安市未央区东方红村委会下水腰村村南租用土地,私自开设并经营镀锌厂,并违反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该厂私设暗管并利用渗坑长期排放铬、锌等重金属物质严重超标的生产废水。

    2014年1月至今,周某某受肖某某雇佣在该厂共同从事镀锌工作,并帮助肖某某排放超标生产废水。2015年7月16日,西安市公安浐灞生态分局公安人员在该镀锌厂将正在作业的肖某某、周某某当场抓获。经环保部门检测,该生产废水总铬含量为5.45mg/L,pH值为0.46,锌含量为1.91×103 mg/L,严重超出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某、周某某违反国家对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制度,私设暗管、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且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建议判处肖某某一年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周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了解,该案是灞桥区法院受理的首起污染环境罪案件,本案目前正在审理当中。(记者张志杰通讯员吕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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