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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将出台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创设监护人责任义务及相关罚则

发布时间:2016-03-30 23:57:58

华龙网3月30日21时30分讯(首席记者 徐焱 实习生 陈思) 如果为人父母,你知道怎样正确带孩子么?作为子女,你又希望在什么样的家庭环境中成长?家庭教育是每个人最为重要的终身教育,其重要性不言自明。今(30)日下午,《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在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首次进行分组审议,这部创设性地方性法规的草案稿对家庭教育的适用范围、工作体制机制,以及家庭实施、学校指导、社会服务、保障激励措施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国内暂无家庭教育法律法规 条例出台将填补立法空白

家庭教育是现代教育体系的三大组成部分之一,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共同构成塑造人的完整教育体系。重视家庭教育、注重对健康人格和完美品行的塑造,也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家庭教育应该如何开展?或许每个家庭都有着不同的认识。

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市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李元鹤在对《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作说明时指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市家庭教育仍然面临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目前一些家长家庭教育意识和履责能力不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管理等制度不够健全和规范,社会参与不够,激励保障措施不完善,因而需要出台地方性法规。

据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方面介绍,在家庭教育方面,目前全国暂无上位法,因此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走在了全国前列,是创设性的地方性法规,可以借鉴的立法经验不多,其出台或将填补国内家庭教育没有法律法规的空白。

李元鹤介绍,相对于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立法状况而言,目前家庭教育未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现行法规中涉及家庭教育的条款多是倡导性的,不系统且相互重复,制约着家庭教育事业的发展。因此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教育法律制度,有利于强化父母家庭教育法定主体意识,对于解决家庭教育面临的突出问题也具有重要意义。

这样的一部条例有着什么样的特点呢?李元鹤表示,条例草案以鼓励和推进家庭教育事业发展为立法理念,就目前家庭教育方面出现的问题设定法律规范,细化法律家庭教育相关规定,强化父母主体责任,深化指导保障工作机制。

  草案规定外出务工人员义务 保障留守儿童权益

“2015年,重庆市幼儿园到义务教育阶段儿童中,留守儿童达89.6万,流动儿童数量超过30万。”重庆市妇联家庭儿童工作部部长李艺介绍,条例草案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便是保障这类儿童的权益,“部分留守流动儿童父母未履行相关责任义务,法律上无从追责,导致出现留守流动儿童成为犯罪实施者,或成为被实施犯罪的对象等严重后果,是我市家庭教育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草案对此做出规定,要求外出务工人员应当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履行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或机构教育子女,每周至少通过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与子女交流沟通一次,每月至少与学校和其他监护人交流一次,了解掌握子女的学习、生活和心理状况,每年至少与未成年子女团聚一次等义务。

同时草案还要求,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中考、高考及住房等政策措施,保障未成年子女在父母务工地就近就学、升学、居住。

拟设立家庭教育日 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不力或承担法律责任

如今家庭教育情况的现状怎样?对此李艺通过一组数据说明了问题。她介绍,根据重庆市妇联的抽样调查,通过对10个区县的5000多名家长、老师、孩子发放的问卷统计发现,21.2%的家长说基本没时间陪孩子,76%的家长陪孩子时选择看电视、耍手机、玩电脑、睡觉、逛街、打牌。而在沟通方面,39.8%的孩子选择找朋友倾诉心事,18.5%找父母倾诉,2.4%选择找老师,有34.5%则表示谁都不告诉。

此外,很多孩子不满意家长的教育方式,19.6%的孩子不满意或者非常不满意父母的教育,还有将近一半的孩子是不喜欢、不太喜欢、无所谓的态度。孩子普遍提出,最不喜欢的教育方式是唠叨、恐吓、打骂、期望过高或过低。在对家长的调研中也发现,不少家长会说自己知识不够、方法不够、不知道怎么教孩子,而家长错误的教育方式中,比较流行的是“蜜糖教育”和“棍棒教育”。

在此次的条例草案中,拟将每年的5月15日设立为全市的家庭教育日。对此,李艺表示,希望能够以设立的节日为切入点,让家庭教育日成为每年固定的社会事件,让更多的人来关注家庭教育,同时在节日时推出一些好的典型和一些不好的案例,树立家庭教育的意识,“集中宣传我国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家庭教育的先进典型,有利于促进全社会增强家庭教育意识,增进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

在法律责任方面,为了有效制止父母以家庭暴力形式教育子女,草案提出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违反相关规定但尚不足以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同时,发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能履行、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家庭教育情形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将根据情节予以训诫、告诫或行政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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