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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产假遇法定休假日可顺延

发布时间:2016-03-31 06:56:28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审议通过

本报讯(记者肖姗)昨天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宁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值得一提的是,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这也意味着,婚假、产假和护理假当中如果有清明、端午、五一、国庆、春节这样的法定假日,在休完产假后可以补休,这当中的双休日不补休。”省人大常委会相关人士解释,以6月初生孩子为例,国家规定产假98天,江苏延长产假30天,总共128天,其中有1天端午假、1天中秋假、3天国庆节,这样加起来就是133天。

有的委员建议,条例中“工资、奖金”的表述应当与《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相衔接,按照规定,工资包括奖金。为此,条例修改为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同时,增加一款,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提出,修正案草案第二条中“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表述不准确,再生育可能是一个子女,也可能不止一个。因此,修正案对此进行了修改,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符合上述3种情况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其中一个子女死亡,夫妻仍符合上述3种情况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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