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提请审议
安全生产重伤事故处罚将有章可循
中国甘肃网3月31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记者 李杨) “‘生产经营单位对造成三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一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这项规定填补了我省对安全生产重伤事故无处罚依据的空白。”3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
据了解,2004年省安监局组建成立,2006年制定出台的条例比较原则宏观。近十多年来,政府实施多轮机构改革,原条例的起草部门、实施部门都发生了变化。政府职能转移后,会出现职能承接“真空”的现象,这些问题也需要重新修订条例来解决。
《条例(修订草案)》共6章106条,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强调安全生产实行“一岗双责”,建立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其中,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化工及危险化学品、城市地下经营等行业领域一直是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这些行业领域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为此, 《条例(修订草案)》在第二章中专门设4节,对以上领域安全生产管理作出了特别规定。在《条例(修订草案)》中,我省还填补了对安全生产重伤事故无处罚依据的空白,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对造成三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一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