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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前我省全面解决 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

发布时间:2016-04-01 13:32:06

中国江苏网4月1日讯(记者黄欢)昨天江苏发布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到2016年年底,全面解决全省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

意见要求各地区别不同情况,分类实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政策。其中,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意见要求升级完善人口信息系统,加强对无户口人员人像、指纹信息备案和比对核验,严格户籍档案和居民身份证管理,对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材料逐一建档。

意见还要求公安部门抓紧修订完善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修订完善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时为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儿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为无户口儿童依法登记户口提供依据;民政部门进一步规范流浪乞讨救助、收养登记等工作,依法为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办理收养登记,保障无户口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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