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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谎称手中有项目男子诈骗500万获刑11年

发布时间:2015-01-08 10:58:13

1月5日记者获悉,兰州中院日前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浙江省苍南县男子赖思宏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10年3月,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政府确定“海窑隧道”工程采取“特许经营权”方式建设、经营。后经甘肃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评审及备案,同意“海窑隧道”工程由甘肃欣正投资有限公司实施。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欣正公司未向红古区政府足额缴付保证金,未能与兰州市红古区政府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之后,刘克文(已判刑)和欣正公司共同成立甘肃天煜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煜公司),拟投资海窑隧道工程,刘克文担任甘肃天煜公司法定代表人。欣正公司法定代表人郗某某又签订协议将欣正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刘克文,将欣正公司获取的政府文件、批复交与刘克文,并授权天煜公司以项目主体身份与红古区政府签订海窑隧道工程特许经营权协议。在协议签订过程中,由于天煜公司仍未缴纳与红古区政府商定的3000万保证金,天煜公司始终未取得“海窑隧道”工程特许经营权。

2010年4月,仅有初中文凭的赖思宏编造已从欣正公司将“海窑隧道”全部承包,需交纳工程保证金为由,让林某某为其投资500万元,并承诺以“海窑隧道”工程造价3.5%的利润给林某某回报,双方签订了投资协议。刘克文在明知欣正公司未取得“海窑隧道”工程特许经营权,无权发包海窑隧道工程而向林某某谎称赖思宏已经从甘肃欣正公司承包了“海窑隧道”工程,共同骗取林某某信任后,林某某按照赖思宏的要求于2010年4月29日将500万元投资款打入刘克文控制的账户内,刘克文收到该款后,给赖思宏66万元,并在赖思宏和林某某所签协议上签字确认该协议由甘肃欣正公司负责执行,并出具了加盖甘肃欣正公司红古海窑隧道项目部的财务专用章的收条。赖思宏将所得66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等。后赖思宏逃匿,2012年6月15日被山西省临汾市公安机关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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