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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取保被检察院收5万元 撤案20余年仍未获归还

发布时间:2015-03-20 11:47:15

男子取保被检察院收5万元 撤案20余年仍未获归还
检察院:5万元是依法没收的投机倒把非法所得
男子取保被检察院收5万元 撤案20余年仍未获归还
3月18日上午,说起检察院打“白条”收取的5万元,师女士有些激动 华商报记者 王培民 摄


华商报渭南讯 24年前,给金矿拉矿石的丈夫曾因涉嫌行贿被检察院立案并收审调查58天,妻子交5万元后被取保出来,后因不构成犯罪检察院撤销案件,但交给检察院的5万元直到目前也没有得到合理的说法。前天上午,说起这20多年的闹心事,潼关县的师大妈有些激动,“我丈夫不构成犯罪,人也放了,检察院收的5万元为何不退?”

当事人:分3次给检察院交足5万元

1991年8月,潼关县检察院在侦办一金矿贪污窝案时,师大妈的丈夫王师傅因涉嫌行贿被立案并收审调查。

前天上午,65岁的师大妈说:“当时我也害怕,一心想把人弄出来,就多次去打听,后来检察院说交5万元就放人。5万元在1991年不是个小数目,我分3次才给检察院交足5万元,在当年10月5日交够钱的当天,关了58天的丈夫也被放了出来。”

师大妈提供的3张收据上均写着“今收到王某某之妻师某某交来的人民币×××××元”字样,收款人共涉及4人,其中两张收据上盖有“潼关县人民检察院自侦科”公章。3张收据中,1张收据显示收3万元,其余两张各显示收1万元,收款时间分别为:1991年9月16日,1991年9月18日,1991年10月5日。1992年6月27日,潼关县检察院做出决定,因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撤销王师傅行贿一案。

检察院:应历史地看待24年前案件办理

丈夫涉嫌行贿案被撤销后,1993年,师大妈从律师那里得知,检察院收的这个钱不妥,可以要回来。她和丈夫就断断续续地咨询,打听并到检察院询问,但直到24年后的今天仍未果。

“检察院收的这5万元钱没有写个缘由,还是手写的,跟打白条一样,不知道这钱交到检察院后又去哪里了。”师大妈说,潼关县检察院查卷后于2014年给师女士进行了答复,但师女士并不满意。

前天下午,潼关县检察院纪检组长蒲振龙告诉华商报记者,师大妈到检察院反映过此事,由于事情已经过去24年了,当时的办案人员大都调动或改行了,检察院查询案卷后给予了答复,该案的立案、收容、取保及处理决定书等司法文书齐全。

“那3张收款收据确系检察院工作人员所开,收取5万元也确有其事,这钱不是取保候审保证金,是投机倒把非法所得,她丈夫当时涉及一起金矿贪污窝案的行贿案。”蒲振龙拿着部分案卷的复印件说。检察院没收了他投机倒把非法所得5万元和行贿的500元。

收取的5万元为何没有写明缘由和用途?检察院能否办理投机倒把案并做出没收决定?蒲振龙认为,法律不断在修订完善,应当历史地看待24年前的案件办理,而不能用现行的法律去衡量以前的案件办理。

律师:检察院属于滥用职权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段万金说,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并于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法规定的22项刑事案件中,没有投机倒把案,而在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刑法规定的49项刑事案件中,却列有投机倒把案。

段万金律师认为,从当时的《通知》和《刑事诉讼法》来看,1991年检察院侦办投机倒把案无法律依据,检察院作出的没收5万元投机倒把非法所得的决定属滥用职权,且程序违法。

“即便是没收投机倒把非法所得,也应在收款收据中标明缘由,上缴财政也应当有相关票据,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当事人。”段万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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