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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重庆减轻企业负担政策]办理贷款注意了 这七种附加条件是不合理的

发布时间:2016-03-25 17:41:31

华龙网3月25日11时36分讯(记者 佘振芳)为减轻企业负担,尤其是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重庆市严禁银行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以存转贷等七种不合理条件。

小微企业融资难,是当前普遍存在的问题。年初,重庆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其中第六条规定:“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金融机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以额外收费将经营成本转嫁给服务对象,对直接与贷款挂钩、没有实质服务内容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发放贷款收取利息应尽的工作职责,不得再分解设置收费项目,不得在贷款业务中混淆资金价格和服务价格。”

市金融办相关人员表示,这一政策与此前银监会下发的“七不准”规定是一致的。具体来说,银行在发放贷款时有七不准。

一是不准以贷转存,也即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二是不准存贷挂钩,什么是存贷挂钩?即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得以贷收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三是不准以贷收费,即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

四是不准浮利分费,即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变相提高利率。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

五是不准借贷搭售,即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六是不准一浮到顶,即笼统地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七是不准转嫁成本,即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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