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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侵犯知识产权商品 超市经营者也要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6-04-25 18:04:55

在第1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为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法律宣传活动,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于创新驱动发展的支撑作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世界知识产权日法律宣传系列活动。

25日下午,长春中院民事审判三庭的10余名法官来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连锁超市,现场进行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宣传,发放由长春中院法官起草的《超市行业经营者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告知书》。

活动现场,法官们来到货架前,查看了部分商品,通过实物比对、讲解,采取案例分析的方式向企业介绍司法实践中总结出的零售企业在经营中存在的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向企业提示法律风险,并提出具体的化解措施。

去年以来长春中院受理以各超市行业经营者为被告的案件共179件,其中侵害各类著作权纠纷案件50件,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121件,侵害各类专利权纠纷案件8件,上述案件占长春中院同期新收知识产权案件数的35%。另据了解,多家企业在长春市范围内开展了大规模的维权活动,对若干家超市提起了系列案件诉讼。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长春中院刘劲钢法官指出以下问题:超市经营者尊重知识产权意识不强,侵犯知识产权情况时有发生,并且错误地认为销售侵犯知识产权商品不构成侵权;部分超市行业经营者在购进商品时对生产商、销售商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未做审查;在进购商品时,没有及时订立并妥善保管进货合同、发票、单据等;疏于履行对租赁柜台商户的监管责任,一旦租赁超市柜台的商户出售的商品侵犯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可能要求出租柜台的超市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市民发现购买到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可以向超市反映,也可以向消协投诉,还可以向相关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举报,对于权利人来说,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刘劲钢法官表示。

为帮助企业防范知识产权经营风险,长春中院单艳芳法官向经营者提出几项具体建议:进货时要和供货商签订正规合同,该合同要对知识产权条款、责任承担条款作出明确的约定,避免发生侵权案件时,对责任承担产生争议;保留好相应的进货合同、发票、入库单等证据,在发生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时,可以依法提出“合法来源抗辩”以求免除赔偿责任;加强对租赁柜台商户的监管,避免因租赁柜台商户的侵权行为,使超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新文化报(唐奇 通讯员 张玉卓 王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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