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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伢溜冰摔掉两颗门牙 溜冰场被判赔偿6000多元

发布时间:2016-05-11 00:16:08

武汉晚报讯(记者万勤 通讯员杨兰)12岁的小伢溜冰却摔断两颗门牙,多次与商家协商未果,其父母把溜冰场的管理方青山某主题公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昨悉,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定被告对原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应赔偿6000余元。

2014年10月,小赵(化姓)随父母前往被告负责经营的某主题公园溜冰,溜冰过程中,他摔倒在地,造成两颗门牙受伤。受伤后,其父母多次与溜冰场管理方青山某主题公园协商,并在工商所进行调解,但未达成调解协议。

小赵家人认为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原告受伤承担责任,为此诉至青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5000余元。

被告辩称,在原告办理卡片时明确载明了免责条款和注意事项,未成年溜冰者由其家长和监护人照顾并承担风险,被告尽到了安全告知义务。原告受伤系其自身原因导致,与被告没有因果关系。

青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是否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告小赵主张的各项赔偿是否合理合法?

按照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青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作为某主题公园溜冰场的经营管理人,虽然在其经营场所内张贴有相关的注意事项等警示标志,但其人员配置不到位,且无相关的医疗卫生设施,不能及时有效防止顾客危险事故的发生,原告受伤后不能及时采取相关的救治措施,故被告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的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原告小赵已年满12周岁,有其父母陪同,其本人也有相关的滑冰经历,理应知道滑冰的危险性,应有安全防范意识,但未能加以注意,故原告对其摔倒受伤的发生存在过错。

青山区人民法院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判定被告对小赵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000余元,被告应赔偿6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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