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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节前民生大礼包!青海省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发布时间:2016-09-17 12:22:28

青海新闻网讯(记者 崔永焘 摄影报道) 9月13日,青海省自2005年以来第12次连续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这也是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首次按照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调整待遇,首次实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同步调整待遇。我省主要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同时考虑艰苦地区因素进行调整。

中秋节前民生大礼包!青海省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我省召开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新闻发布会。

中秋节前民生大礼包!青海省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苏全仁发布相关新闻。

国家批复我省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加权平均后月人均增加基本养老金246元,调整幅度为6.6%: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增加215元,机关事业单位月人均增加340元;调整幅度分别为7.1%、5.9%。本次调整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范围为参加我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职)人员(包含按照青政办【2003】133号、青人社厅发【2010】191号文件规定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下文统称为退休人员)

调整办法为:

1、定额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考虑我省自然条件艰苦等因素,对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2、挂钩调整。一是与缴费年限挂钩。退休人员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在增加60元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1年每月再增加4元(不满1年按1年计算)。二是与养老金水平挂钩。企业退休人员按本人2015年12月基本养老金总额(不含统筹外项目)的1%调整增加,四舍五入到元,低于30元的按30元增加。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本人退休时所任(聘)职务职级对应的2015年全省同职务人员月人均养老金为基数,按一定比例调整。其中,机关事业单位身体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1985年6月30日前退休且工作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无职务退休干部、以及退休时聘为高级技师、技师的工人,按乡科级、讲师及相当职务人员月人均养老金为基数确定;退职人员、其他无职务人员和高级工及以下、普通工,按照科办员、助教及以下职务人员月人均养老金为基数。

3、倾斜调整。一是向企业建国前老工人倾斜。企业退休人员中,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再增加170元。二是向高龄人员倾斜。退休人员中,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65岁不满70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

4、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调整。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稳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步同比例调整解困补助标准。

5、建立最低养老金标准。本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后,基本养老金低于2015年全省平均最低月工资标准85%的,按2015年底全省平均最低月工资标准的85%(1071元)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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