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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开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

发布时间:2014-12-21 12:21:58

近日,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下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确定至2015年3月,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3日内立案,确保绝大多数符合条件的案件12月底前移送审查起诉,在2015年3月底前宣判。

《实施意见》明确了集中打击的范围。由各级法院对需要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等刑事责任人员线索,以及符合司法拘留条件,但行为人逃匿,需要公安机关协助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线索进行摸底和甄别,并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加大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审理等方面工作力度。由公安机关组织专门力量,对法院移送的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的犯罪线索及时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3日内立案,并及时侦查取证、抓捕犯罪嫌疑人,确保绝大多数符合条件的案件12月底前移送审查起诉;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条件的,检察院应依法及时批捕、起诉,确保绝大多数符合条件的案件在2015年1月底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公诉;对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批捕和审查起诉的案件,由法院依法及时审判,确保绝大多数案件在2015年3月底前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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