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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无证代客泊车致3车受损 保安公司被判买单

发布时间:2014-12-27 16:53:55
没有驾照,保安孙刚竟然代客泊车,最终造成车损事故。车主一纸诉状将保安公司、驾车保安员告上法院。近日,上海一中院终审判决,保安公司为车主的损失买单,孙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与被撞两车车主达成赔偿协议

去年5月2日下午2时多,王女士在某停车场停好车后,将车辆钥匙交到保安室。下午5时半,保安员孙刚在驾驶王女士车辆挪位过程中,撞上另外两辆机动车,造成三车受损。经交警认定,孙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应负全责。

事发后,孙刚与被撞两辆车的车主达成赔偿协议。而王女士为维修车辆花去不少的钱。王女士认为,孙刚作为保安公司员工,在履职过程中导致事故发生,故孙刚及其所在保安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王女士诉请两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评估费、律师费等共计3万余元。

不料,闯祸的孙刚玩起了失踪,经法院合法传唤也未出庭应诉。一审法院缺席判决保安公司赔偿王女士的损失3万余元,孙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安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保安公司需赔偿车损3万余元

保安公司坚持认为保安公司没有代客泊车的服务,为此专门制定管理规定,其中明确“员工不得代客泊车”。孙刚作为公司员工,也在管理规定上签了字。因此,孙刚驾驶王女士车辆属于个人行为。王女士在未核实保安员是否有义务协助其移动车辆及是否有驾驶证的情况下,就将车辆钥匙交给保安室,故对于车辆受损也存在过错。

二审期间,孙刚同样未出庭,也未发表辩称意见。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孙刚根据公司员工日常做法挪动王女士车辆,目的是为客户妥善停放车辆,这一行为与其职责范围密切相关。因此,即便超出保安公司的授权范围,也不能否定其属于职务行为。

保安公司虽然规定员工不得私动车辆,但这一规定属于内部规定,没有对外明确告知,故保安公司认为王女士应担责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据此,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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