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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招牌禁止单独使用外文 市民发现可举报

发布时间:2015-01-01 21:52:24

《上海市公共场所外国文字使用规定》将于今天起施行。这是国内首部规范外文使用的省级政府规章,于2014年9月15日经上海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给在沪外籍人士提供便利与服务,本市公共场所的外文使用日益增多,但在提升城市功能的同时,也出现了“单独使用外文”、“外文使用突出于中文”以及“翻译不当”、“拼写错误”等问题,既给不懂外文的市民造成了识别障碍,也使一些在沪外籍人士产生误解。针对这些问题,规定对本市公共场所外文的使用要求和译写规范作出了具体规定。

规定的主要立法目的是规范公共场所的外文使用,发挥其应有的服务功能,同时维护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主体地位。

为此,对公共场所的外文使用作出了三方面规定:一是公共场所的招牌、告示牌、标志牌、广告牌等禁止单独使用外文,因对外服务需要使用外文时应当同时使用规范汉字,与外文同时使用的规范汉字应当显示清晰、位置适当;

二是公共场所使用的外文应当与同时使用的规范汉字意思一致,符合国家和上海颁布的外文译写规范,尊重公序良俗;

三是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涉及公共安全的设施等在使用规范汉字时,应当同时使用外文标注,商业、旅游、文化、体育、医疗、邮政、电信、金融等公共场所在使用规范汉字的同时,可以根据对外服务需要使用外文标注。

规定鼓励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对公共场所外文使用的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情况,公众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或者登录“上海语言文字网”设立的网络信息服务平台进行投诉、举报或者提出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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