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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换房人大都作古 25年前的房屋纠纷一朝了结

发布时间:2015-01-06 16:06:05
这是一桩因20多年前换房引发的纠纷。当年,市民A与市民B及市民C商议三角换房。在公产房时代,这种现象比较普遍。但是,操作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先是C不同意将自己位于河西区的房子换成A位于河北区的房子。A未能如愿,而此时,房管站已将A名下承租的公产房登记到B的名下。A不同意,多次找房管站要求变更登记信息,房管站认为有争议,没同意。A也就因此没有搬家,一直住在原来的但承租人已经变为B的房子内。此后,B又用自己的房子跟其他人进行了互换。就这样,一来二去,B的名下有了两处公产房,而A的房子换来换去,换没了。虽然A一直住在自己原来的房内,名字却是别人的。

转眼25年过去了,当年的换房人大都作古。2014年,A的女儿从国外回来,认为有必要解决这桩陈年旧案了,于是求助到击水律师事务所,王玉青律师接手此案。鉴于公产房纠纷案很难得到法院立案,律师指点委托人对房屋流转过程进行录音,一方面固定了证据,另一方面,也解决了时效问题。

之后,王玉青律师与法院进一步沟通,成功立案。庭审中,被告方坚决不同意原告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请求,称本家曾经给过原告母亲买房款。最终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法院采纳原告律师意见,直接判决被告协助原告方办理过户手续,同时原告返还被告方交纳的房租300多元。原告胜诉。

律师点评:

综合本案事实,被告方换房出现纠纷,又用换出的房屋与他人换房成功,这种一房两换的行为不当,显失公平,应配合原告办理更名手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虽被告方称给过原告母亲购房款,但没有举出任何实质证据证明该款项的存在,故不能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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