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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商场抽奖是圈套 顾客受骗遭侵权

发布时间:2015-01-07 18:39:06

近日,消费者汪某到市工商局12315中心投诉:汪某于本月8号在宣城某商场购买了两件衣服,工作人员告知可参加“商场的抽奖活动。汪某连抽两张皆未中奖,工作人员告诉她可以再抽一张,结果第三张中了一等奖,奖品是在商场购买任何玉器享受一折优惠价。因为需要,汪某付款2680元购买了一款标价26800元FANS品牌的玉手镯。商家告知是缅甸玉。而汪某回家后经多方证实玉手镯却是假货,价值不到500元。经消保科工作人员与商场沟通协调,商场先给汪某退货还款。同时,消保科领导针对此起投诉的典型性以及违法性,将该投诉转至相关部门立案查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消费侵权案,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新消法规定消费者对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享有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经营者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商场设定的抽奖活动实则以奖品的形式吸引消费者购买指定商品,涉嫌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其行为也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成分。所以依据消法商场理应无条件为汪某退货。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本案中商场为促销,将价值26800元的玉手镯打一折价后作为奖品卖给汪某,显然触犯了前法律条款,依据《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乘除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商场理应受到查处。商家为了聚拢人气,提高销售量,采取一定的促销手段无可厚非,但这手段一定要合法合理。

春节临近,工商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一定要提高消费安全意识,练就慧眼去识破商家五花八门的诱骗,以免自身利益受损,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注意搜集保管好证据,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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