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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枪对人体有致伤力 女店主因“无知”获刑

发布时间:2015-01-07 18:54:34
“只是将威力稍微大一点的‘玩具枪’放在店里出售也犯法?”近日,芜湖一玩具店老板彭某(女)为自己“无知行为”付出了代价。因非法持有枪支,彭某被弋江区法院依法判刑。

自2011年开始,彭某便一直做经营儿童玩具的生意。2014年3月10日,一名持广东口音的男子来到彭某的儿童用品经营店,拿出一把可射击bb弹的儿童“玩具枪”。该男子向彭某介绍,这种“玩具枪”颇受欢迎,若彭某能帮忙销售,将付给其一定的好处。

在“研究”这种“玩具枪”和对应的价格后,见有利可图的彭某将该男子交与的长短不一的24支“玩具枪”放在店门口进行售卖。此后,彭某卖出2支、自家小孩玩坏3支。直至2014年4月16日,公安机关在对片区的玩具店依法检查时,在彭某的儿童用品经营店内查获了剩余的19支“玩具枪”。

后经芜湖市物证鉴定中心检验,在彭某儿童用品经营店缴获的19支玩具枪中有7支对人具有致伤力,属于枪支。公安机关收缴这些枪支后并将其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对人体具有致伤力的枪支,共计7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根据彭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对其非法持有的7支仿真枪予以没收。

“经营玩具枪的商家一定要谨慎,不然一不小心就触犯法律。”承办该案的法官黄强提醒,一些商家及市民对枪支的界定标准不是很了解,市面上出售的一部分儿童玩具枪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尤其是一些仿真程度较高的枪,对人体具有一定致伤力。春节临近,很多中小学生往往要求家长购买玩具枪(含仿真枪)互射玩耍,极有可能发生危险,家长应提高警惕,对未成年人自己购买的玩具枪应鉴别是否对人体具有致伤力。

记者了解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和《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含军用、民用)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或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因此,即便是只装塑料子弹的“玩具枪”,若对人体具有致伤力,经鉴定后也属于枪支。(芜湖新闻网--大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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