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热线
主页 > 国内新闻 > 江苏新闻

南京入室盗窃杀人嫌犯受审 称因户主反抗才杀人

发布时间:2015-01-08 10:28:25
南京浦口入室盗窃杀人案,昨日在南京中院开庭。行凶小偷吴某在受审中一脸笑容,辩解自己砍死男主人是因为其反抗,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吴某死刑。

入室盗窃连吃带喝,被发现持斧杀人

2014年6月底的一天,吴某携带斧头和手电筒等物品,进入浦口区一户人家实施盗窃。在地下一层的房间里,吴某找了半天都没有找到值钱的东西,却找到了一瓶白酒。这时,跑了一天的他觉得肚子饿了,想起随身还带着花生,于是就就着酒喝了起来。几口酒下肚,他又觉得不过瘾,决定等户主睡着了再去楼上看看。

凌晨2点多,估摸着户主已经睡着了,吴某摸黑来到一楼。正在他翻箱倒柜,并将桌上一部手机揣进兜里时,灯突然亮了,男主人耿某突然出现在客厅里。一看吴某正在偷东西,耿某立马冲了上来。借着酒劲,吴某用力推开耿某,然后掏出随身携带的斧头,与耿某夫妇扭打到一起。打斗过程中,耿某夫妇先后倒在血泊中。

然而,此时的吴某不但没有中止犯罪,救助受害人,反而打开房间的灯,明目张胆地继续翻箱倒柜找东西。直到凌晨4点多,他才离开现场。在逃跑过程中,他觉得偷来的这部手机不值钱,就连同作案工具一起扔在了马路边上。早上,酒醒后的他知道自己可能杀了人,就连夜逃离南京回了盐城老家。

凌晨5点左右,受伤不是很重的女主人王某醒来,发现丈夫耿某已没了气息,立即向门卫保安求助。警方接报后迅速锁定嫌疑人吴某,并于次日凌晨将其抓捕归案。

庭审辩解:害怕被抓才持斧砍人

昨日,该案在南京中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庭审时,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讯问,吴某几乎全程面带笑容,表现得相当淡定。据悉,1984年出生的吴某老家盐城建湖,2004年就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之后又多次因盗窃被判劳动教养和相应刑期,可谓劣迹斑斑。案发前不久,他从老家来南京“玩”,带来的钱用光了,于是就想偷点来花花。案发当天,除晚上到受害人家中作案,吴某白天还去过一次,但当时因害怕被发现就没下手。

“作案时的斧头和手套都是我事先准备好的。”吴某称,携带斧头是为了吓唬户主,准备手套则是为了不留下痕迹。而事情最后之所以发展到砍人,也是迫于对方要抓自己的压力。“整个打斗过程中,我一共砍了男主人六七斧吧,但是没有砍过女主人。”

庭审时,吴某还当庭回忆了自己作案后逃跑的路线:他从小区出来后就直接去了车站,直到早上9点多才坐车离开南京。下午3点多,回到盐城的他直接回了家。次日凌晨,警察在家中将其抓获。

争议:户主砍人,是否应轻判被告?

面对公诉机关出具的与该案相关的证据,被告人吴某表示无异议。公诉机关认为吴某有多次犯罪前科,此次又因抢劫造成了一死一伤的惨剧,建议法院判处其死刑。

法庭辩论阶段,吴某的辩护人辩称,吴某存在从轻处罚的情节。“他起初拿斧头只是为了吓人,而非真正行凶,这从他的整个犯罪过程就可以看出来。”为佐证自己的说法,辩护人再次描述了一遍案发时的情节,那就是吴某实施盗窃被发现后,男主人耿某称自己是军人,并威胁吴某哪里也跑不了,然后将其扑倒在沙发里。“事实上,耿某也持斧砍伤了吴某,这也是导致该事情往坏的方向发展的一个原因。”

对于辩护人的这个说法,公诉人却不认可,他认为耿某发现家里进了小偷想将其抓住,这种心理和行为都很正常,并无不妥。因此,辩护人所提出的意见不能认定为从轻处罚情节。

刑事部分庭审结束时,当法官询问吴某有何要陈述时,吴某仍然一副“洒脱”的表情,称没有。

面对50万民事赔偿,凶手当庭表示“赔不了”

在民事审理部分,死者耿先生的家人提出了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在内共计41万余元的经济赔偿。本案另一名受害人王女士也提出了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8万余元。受害人家属请求法院判处吴某死刑立即执行,并赔偿所有损失。对于家属提出的高额死亡赔偿金,吴某当庭表示“赔不了”。

因该案案情重大,昨日未当庭宣判。

提醒

面对深夜入室行窃

宜智擒不宜硬拼

有的盗贼为防止入室作案时户主突然回来,随身携带凶器以防万一;有的就地取材,放在手边以防不测;有的事先准备绳索,一旦事主进门用暴力将事主治服进行抢劫。故居民不要将菜刀放在明处,以免被盗贼利用。

碰上盗贼正在作案,如盗贼人数、体力、所持工具强于或等于自己,此时应采取自保的方法,一方面暗中观察,记住其明显相貌特征或相互间称呼,同时装作不知道或找借口离开,迅速报警(在电话报警时不要慌张,应准确地说清地点、案犯人数和携带的作案工具等情况)。如案犯人数、体力、所持工具均弱于自己,则果断行动,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迅速将其控制或擒获后,尽快扭送公安机关或拨打110报警,但不可对其作出多余的伤害,因为杀死小偷也是犯罪的。
  • 上一篇:父亲性侵10岁亲生女 民政局起诉撤销监护人资格
  • 下一篇:江苏9名渔民自称"索马里海盗"盘踞长江口劫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