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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买加币收益打水漂 法院:超出收益不予保护

发布时间:2015-01-08 18:15:23
常女士花30万元购买某公司的加拿大整版钞,双方约定,该公司在回购时,购买者得14.5万元的收益。但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收益”超过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根据法律规定,超出的“收益”不予保护。

常女士得知本市一家公司销售加拿大整版钞并可回购,便欲购买。2012年11月,她与该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由她出资20万元购买该公司的加拿大整版钞12版。一年后,该公司以30万元回购。双方还约定,常女士对该钞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不得拆开或损坏原包装,不得受潮、污染。如钱币表面有手印、褶皱、脏点、边缘磨损或破损,该公司有权拒绝回购。此后,常女士又与该公司签订合同,购买6版加拿大整版钞,花了10万元。该公司的回购价格为4.5万元。

由于产生纠纷,常女士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回购18版加拿大整版钞,并向其支付购货款30万元和收益金14.5万元。庭审中,被告代理人不认可涉及加拿大钞是被告公司给付原告的。该代理人表示,原告提交的回购协议不具有真实性且根本未履行。即使凭印章认定两份回购协议的真实性,回购协议中约定收益金的比例明显违反法律的规定,是无效的。该代理人强调,原告未按协议约定,向被告支付全部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借贷法律关系发生在公民和企业之间,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本案中,原告和被告之间签订的名为回购协议,实为借款合同,是双方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应认定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有效。但原告和被告在回购协议中约定的“收益”超过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超出部分的“收益”不予保护。最后,法院判令被告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相关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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