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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上班路遭事故诱发疾病 法院不认定为工伤

发布时间:2015-01-09 16:26:56
胡某上班途中遭遇对方全责的交通事故,大腿受伤,后又诱发冠心病。闵行区人保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大腿受伤系工伤,对事故诱发的冠心病未认定为工伤。胡某以对冠心病未认定为工伤不符合事实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区人保局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近日,上海一中院就本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关联度较低的交通事故间接诱发疾病不应认定为工伤,驳回其诉请。

胡某在某客运公司从事公交汽车驾驶员工作。2013年1月19日,胡某在上班途中发生对方全责的交通事故,前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大腿外伤”。当日,胡某因“急性下壁心肌梗死”转入中山医院就医诊治,同月26日出院,诊断为“冠心病、急性下壁心肌梗死”。

2013年6月,客运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闵行区人保局于同年8月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胡某于2013年1月19日因交通事故致使“右大腿外伤”的伤害属于工伤。

胡某认为,司法鉴定意见明确了其冠心病与此次事故存在间接因果关系。认定工伤决定书对事故诱发的冠心病未认定为工伤不符合事实,遂请求法院判令区人保局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

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胡某诉请。胡某不服,提起上诉。上海一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胡某诱发的冠心病为何不能认定为工伤?本案二审主审法官认为,胡某在交通事故后诱发的冠心病急性发作,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并非由于交通事故所直接产生或与交通事故存在较大的关联,其主要原因是胡某自身健康问题所导致,交通事故与其冠心病发的关联度仅为10%-15%。因此,人保局将胡某因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右大腿外伤”认定为工伤,而未将其在交通事故后诱发的“冠心病、急性下壁心肌梗死”作为工伤认定,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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