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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肇事致人死亡 长沙交警通报8起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7-06-28 23:27:46

红网长沙6月27日讯 (时刻新闻记者 王诗颖 通讯员 肖强)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长沙交警以“强化共治、清除隐患、严查违法、集中曝光”为主题,全力以赴开展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整治。今日记者从长沙市交警支队了解到,1月份至今共刑事立案875起,其中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825起,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50起。同时,长沙交警支队通报了近几年发生的8起典型交通违法案例。

1.2016年07月19日02时许,聂鑫驾驶湘A0A0**小车沿湘江路由北往南行驶到金域南外滩路段时,恰遇易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此同向行驶,由于聂鑫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9毫克/100毫升)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且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导致湘A0A0**小车与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易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聂鑫于2016年07月19日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因犯交通肇事罪,且有醉酒驾驶情节,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2015年07月01日01时10分许,禹沙醉酒后驾驶湘A2057N小型普通客车沿岳麓区安居路由东往西以时速65-68公里行驶至岳围小学工地地段时,与正在该地段手拿水管用水冲洗路面渣土的岳围小学工地作业人员蒋某堂发生交通事故,至蒋某堂当场死亡。由于禹沙严重忽视交通安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违反道路限速标志超速行驶,且遇相向车辆灯光照射影响其行车视线的情况下,疏忽大意,未降低车速安全通过;加之蒋某堂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且在占道作业时,未身着反光衣服,也未在来车方向设置警示标志。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禹沙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2016年01月2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因犯交通肇事罪,且有醉酒驾驶情节,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2015年10月06日19时40分许,邓武醉酒后驾驶湘AJQ8**小型轿车沿X079线由西往东行驶至长沙市岳麓区雨敞坪X079线罗头山地段时,与在该地段道路右侧路边由西往东行走的行人吴某霞发生交通事故,致吴某霞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由于邓武严重忽视交通安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且在夜间会车时,因相对方向车辆灯光照射引起视觉障碍,无法正确判明前方情况时,盲目驾驶,未减速慢行。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邓武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5年12月18日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因犯交通肇事罪,且有醉酒驾驶情节,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2016年2月21日20时37分许,何柱驾驶湘S02236(临)号小型轿车沿黄桥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至该路仙宝食品路段时,遇朱某红未经人行横道穿越马路,发生交通事故,致朱某红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何柱驾车逃逸。2016年02月24日,何柱被公安交警部门被抓获归案,认定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并于同日被刑事立案。因犯交通肇事罪,且有逃逸情节,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5.2013年10日13日23时45分,陆帅驾驶湘A2ST**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黄桥大道由北往南行驶到牌楼坝村良玉湾路段左转弯时,恰遇李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黄桥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此,由于陆帅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陆帅驾车逃离现场。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陆帅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因犯交通肇事罪,且有逃逸情节,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6.2016年04月06日19时40分许,李军佗驾驶湘A57L**小型轿车沿长沙市岳麓区X79线由东往西行驶至莲花镇派出所以东200余米处地段时,遇行人阎某其在其前方靠道路右侧同向行走。由于李军佗严重忽视交通安全,夜间、雨天驾车行驶时,未降低车速,且在遇相向车辆灯光照射影响其视线的情况下,对前方路面情况注意不够,操作不当,盲目往右打方向,驶入非机动车道内,致使所驾车辆与阎某其碰撞并致其受伤,阎某其经医院抢救无效于4月9日死亡。事故发生后,李军佗未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及时报警,而是驾车逃逸,并修复受损车辆毁灭证据。2016年4月23日上午,公安机关将李军佗抓获并对其刑事立案,认定李军佗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因犯交通肇事罪,且有逃逸情节,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7.2015年11月06日06时13分许,杨自立驾驶牌照为湘AKU1**号小客车在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由东往西行驶至曙光路口时,遇刘某华在此处由南往北横过道路,发生小车前部与刘某华相撞,造成刘某华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杨自立驾车逃离现场。11月06日7时许,杨自立向雨花交警大队民警投案自首。公安机关对杨自立刑事立案,认定其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因犯交通肇事罪,且有逃逸情节,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8.2016年09月29日01时30分许,陈正良驾驶湘AR0Z**小车沿长沙县黄江公路(X114线)由西往东行驶至双桥小学前路段时,遇盛某林在该路段横过道路,发生盛某林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正良驾车逃离现场。因犯交通肇事罪,且有逃逸情节,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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