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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点工菜场买菜摔倒致伤 法院判决菜场担责4成

发布时间:2015-03-21 22:38:11
钟点工王女士受托到菜场买菜不慎跌伤,为索赔将菜场及雇用她的严小姐一同告上法庭。长宁区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裁判,菜场承担40%责任,赔偿王女士各项损失1.39万元,王女士自行承担60%责任,严小姐不负赔偿责任。

严小姐开有一家商贸公司,王女士是商贸公司雇用的钟点工。去年11月16日傍晚,王女士受严小姐之托,帮她去菜场买草鸡,并自行购买了香蕉及猪肉后,在菜场内提物行走时踩到香蕉皮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王女士左髌骨骨折。

去年12月,王女士向长宁区法院起诉,要求菜场及严小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律师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5500余元。菜场及严小姐都认为王女士摔倒受伤是她自己不小心造成的,不同意她的诉讼请求。

近日,长宁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菜场承担40%的责任,赔偿王女士各项损失1.39万元,王女士自行承担60%的责任,严小姐不负赔偿责任。

双方责任为何“四六开”

承办法官傅君解释,菜场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及时清扫菜场地面,对王女士摔倒受伤存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有一定限度的,并不是只要发生了人身损害后果,经营者就要应承担全部或主要赔偿责任。本案中,王女士作为一个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菜场内行走时,应该关注路面状况,妥善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王女士在菜场摔倒受伤的后果,是菜场及王女士自身两方面原因共同造成的,而且主要原因是王女士自身疏失。因此,双方按“四六开”比例承担责任。

而王女士受严小姐之托帮她去菜场购物,两人之间形成无偿帮工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王女士要求严小姐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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