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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因在案底留名欲改名遭拒 状告公安局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5-09-22 21:09:14

成都商报记者昨日从富顺县人民法院获悉,自贡市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于近日审结完毕,最终结果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告终。对于许多群众所关心“自己的名字是不是想改就能改”的问题,富顺县人民法院审管办副主任郜君表示,需“依照规定”变更姓名,并不是想改就能改。

更名遭拒 富顺小伙状告公安局

自贡市富顺县万寿镇人陈小兵,现年23岁,曾因误入传销组织被公安机关解救。如今虽然脱离传销组织,但他认为,在公安机关的案底里留下了自己名字,总觉得“不如意”,遂想更名。

今年初,陈小兵到当地派出所提出更名申请,称“将现用名‘陈小兵’改为曾用名为‘陈岱臻。派出所民警按照规定,向陈小兵发放了补充告知书,让其开具相关证明后再予申请更名。

规定时间内,陈小兵按照要求开具了相关证明并提交到派出所。但后经县公安局调查审核,陈小兵更名申请不符合相关规定,故不予批准更名。

“申请交了,证明也交了,自己的名字为啥不能改?”富顺县人民法院审管办副主任郜君告诉成都商报记者,陈小兵认为,作为没有犯罪记录的守法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的名字。那为何更名申请已经递交却被拒绝更名。为此,5月13日,陈小兵一纸诉状将富顺县公安局告上法庭。

无效证明 原告诉讼请求被驳回

庭审中,原告陈小兵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公安局应当依法履行登记行为,无需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派出所应当按法律规定进行登记。

被告富顺县公安局则表示,经公安机关实地调查核实,陈小兵没有“陈岱臻”这一曾用名,其开具的证明属无效证明。因此,根据公安部三局于1958年颁布的《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2007年印发的《姓名登记条例》和四川省公安厅2009年颁布的《关于加强户政管理提高便民利民服务质量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不予批准更名。

经法院审理认为,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享受姓名权,但变更姓名需“依照规定”。本案中,陈小兵变更姓名的理由不符合相关规定,公安局对当事人的申请事项所做不予批准的答复与法有据。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公民享有姓名权 更名需“依照规定”

郜君介绍,《民法通则》第99条中明确指出,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这里的“依照规定”,目前有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2007年印发的《姓名登记条例》和四川省公安厅颁布的《关于加强户政管理提高便民利民服务质量的意见》三项规定对公民变更姓名作出了相关要求。其中,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中指出,年满18周岁的人,要变更现用姓名时,应适当加以控制,没有充分理由,不应轻易给予更改。有充分理由的,也应经派出所长或乡长批准,才可以给予更改。

郜君进一步解释称,一个人的姓名权与其所进行的经济和社会活动是紧密联系的。如果可随意变更姓名,就有可能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并造成刑事、民事和商事等活动的无序。

那么,在哪种情况下可以变更名字?就成年人而言,在一定地域范围内有同名同姓、同音的,或名字中有生僻字的等情况,以致正常生活受到影响的,可以更改姓名;妇女原冠夫姓申请去掉夫性,或称氏改为姓名的,以及憎、道、尼由法名改为俗名的,问明情况后即可给予变更;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分子和正在受刑事处分的分子,以及正在劳动教养的人,一律不准变更姓名。18周岁以下的人,申请由乳名改大名的,根据本人或者父母的申报即可给予变更。但被收养或被认领的人,年龄较大的须征得本人同意,才可给予变更。(文中原告姓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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