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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人吵架杀死劝架同事 自称精神病求轻判

发布时间:2015-09-30 21:57:48

同事与他人发生矛盾,热心的张斌(化名)出面劝解,没想到却被同事持刀刺死,而捅刺张斌的男子党某,也因构成故意杀人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宣判后,党某提起上诉。昨日,省高院公布该案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党某现年32岁,案发前是平凉监狱的一名工作人员。2013年9月27日20时许,党某在平凉市崆峒区广场西口与女性友人石某发生争吵,并与石某的家人石某甲厮打在一起,后被劝开。随后,党某回到住处携带了一把长约一米的刀意欲报复。平凉监狱职工张斌在平凉监狱门口遇见石某甲等人,得知发生冲突一事后,张斌主动提出为二人调解。

张斌首先找到党某面谈,未果,二人前往平凉监狱家属楼石某甲住处,打算继续调解时,张斌夺去了党某所带长刀刀鞘,而在随后的调解过程中,党某持刀在张斌左胸部刺戳一刀,致张斌当场倒地。随后,经拨打110报警,党某被赶来的民警在现场抓获。2013年9月28日13时30分,张斌经平凉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陕西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党某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人。

平凉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党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案发后被告人党某的行为属自首,可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党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死者各项经济损失41320.92元。宣判后,党某提起上诉,称自己患有精神分裂症,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

对此,省高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陕西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所做的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党某患适应障碍,长期的抑郁反应,和以焦虑人格为主的多种人格障碍共病。2013年9月27日,被鉴定人党某在实施伤害致死行为时处于适应障碍的阶段,但是党某对其行为并未因此丧失实质性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人。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省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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