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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伤人一年半后死亡咋判引争议 案发后受害人未持续在院治疗

发布时间:2016-03-24 02:05:33

齐鲁晚报记者 张萍 通讯员 胡科刚 王学文

是致人死亡还是重伤,控辩双方各执一词

2002年1月31日17时许,被告董某与受害人丁某在日照某高中复读班上自习时发生了争执。后二人到教学楼西侧发生了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董某持刀朝受害人丁某腿部捅刺,致丁某左髂外动脉断裂,导致严重失血性休克。经法医学鉴定,受害人丁某各脏器损伤较严重,其受伤害已构成重伤二级。后经多次住院治疗,一直呈植物人状态,但生命体征尚稳定。2003年1月30日丁某出院,此后丁某父亲将丁某拉到董某家中居住近4个月,丁某于2003年6月1日死亡。董某因害怕连夜逃跑。2014年9月4日,董某被抓获归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董某及其亲属与受害人丁某的家人就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受害人家人对被告董某给予谅解。

关于被告董某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还是致人重伤,关系着量刑的轻重。公诉机关和辩护人各执一词。最终日照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董某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近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做出判决,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七年。

法院说法:非抢救无效死亡不宜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对于该案,法官介绍,虽然受害人最终死亡,但本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受害人并非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而是出院后过了一段时间才死亡的,如果受害人未出院,一直留在医院积极救治,很可能会持续其住院时的植物人状态,而不会出现死亡结果。但受害人家人实施了带受害人出院、到被告家中长期居住等行为,使受害人的治疗过程出现了中断,从证据的严格把握上,不宜认定被告董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被告董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应予减轻被告人处罚”的辩护理由。法院认为,该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受害人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但该案确系在校生之间口角纠纷引发,在量刑上可酌情考虑。案发后,被告董某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被告董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法院审理过程中,董某及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法院采纳被告董某辩护人提出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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