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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一女子交通事故起纷争 儿子打人致十级伤残

发布时间:2016-03-27 21:39:53

因发生交通事故起争执,徐琴清叫来自己的儿子刘平,刘平到现场后与原告张光明争吵,并动手打伤张光明。近日,汉台区法院审理该起健康权纠纷一案,判决被告刘平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75517.50元。

2014年6月19日21时许,出租车司机张光明驾车行至城区一歌城门前下乘客时,与被告母亲徐琴清驾驶的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随后双方发生争执,被告母亲即打电话叫来被告刘平及其父亲等人。刘平到事发现场后与张光明发生争吵,随后与张光明发生厮打,致其多处受伤。当晚,张光明入院治疗,之后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4227元。经鉴定,张光明左侧第2肋骨骨折伤残为10级。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张光明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汉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与原告发生争执后,对其头部、腹部拳打脚踢、脚踩等行为,致原告受伤,侵犯了原告身体健康权,故被告刘平应对原告因伤而产生的医疗费等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依照《民法通则》第98条、第119条,《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3条、第16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寄语:遇到纷争,双方应本着友善的态度积极寻求合理合法的解决方法。切莫为了逞一时之强而剑拔弩张、拳脚相向。否则,必付出沉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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