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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城乡低保条例迎来二审 或于本月内表决通过

发布时间:2016-03-29 17:24:29

    华龙网3月29日17时讯(首席记者 徐焱)城乡居民低保对于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起着重要作用,低保的相关规定如何制定,是市民关心的事情。在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修订草案)》进入二审。二审稿对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骗低保行为进行了进一步细化。

    据了解,《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自2008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在保障居民基本生活、规范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条例做出修订,旨在与上位法和国家的规定保持一致,并将实践中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以立法形式固定下来,进一步推进和完善重庆的低保工作。

    修订草案和现行条例相比,做了哪些改动?其中一方面是进一步淡化了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的区别,规范了低保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完善了低保对象的认定,并对低保发放方式做出调整。

    二审稿还在相关的法律责任上进行了细化,即享受低保期间,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消费支出状况发生变化,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而不告知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应当为申请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出具证明而不出具证明的,也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审过程中,市民政局局长刘涛曾介绍,由于城乡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目前,重庆还无法将城市和农村低保的标准进行统一。草案淡化了城市和农村低保的区别,并将城市和农村低保的最高限额、计算公式、发放时间、核查周期等规定进行了统一,仅在就业扶持方式和低保对象的义务方面作了区别规定。

    二审中,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刘春焱介绍,一审过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市人大网站公布了修订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去年12月,法制委、法工委先后赴永川区何埂镇、铜梁区石鱼镇的村社实地调研,与区民政部门有关人员、镇和村社负责人、低保对象等进行交流,深入了解了相关情况。

    刘春焱称,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职责,以使其更加规范地为居民提供服务。

    二审稿要求,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公示方面,二审稿提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调查核实,结果应告知提出异议的人,并在申请人所在村或社区公示三日。公示结束后,初审意见和重新调查核实情况还应报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审批。

    按照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议程安排,《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将在本周四召开的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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