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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缴养保还欠薪 南充男子炒老板鱿鱼获赔

发布时间:2016-03-30 11:21:57

男子杨某在顺庆区某公司工作, 公司未给其购买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并存在拖欠工资的行为, 当杨某递交书面辞呈时公司未予允许, 却以旷工为由将其开除。昨(29)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判决该公司支付杨某经济补偿金和失业救济金等各项费用。

不买保险 仲裁裁决支持员工诉求

出生于1975年3月的杨某, 系顺庆区人。2003年2月,杨某应聘到顺庆区某公司担任操作员,2011年5月29日,杨某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该公司未给杨某缴纳2011年1月至2015年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未支付2015年1月、2月和3月的工资。

2015年3月29日, 杨某向其所在车间领导和主管生产的副总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但未被批准。自2015年4月1日起,杨某不再到该公司上班。2015年4月3日,杨某以公司未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 未为其缴纳2011年1月至2015年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为由, 向顺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要求该公司支付他2015年1至3月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失业救济金、2011年1月至2015年3月的养老保险金, 共计11万余元。

2015年4月10日, 该公司以杨某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擅自于2015年4月1日起连续旷工达10天为由,作出对杨某除名的处理,并将《关于杨某旷工的处理公告》张贴于公司公告栏。

2015年4月21日, 该公司收到仲裁通知后,在仲裁开庭审理前向杨某支付了2015年1至2月份的工资,未支付3月份工资。

2015年6月11日, 顺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该公司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2万余元(按每工作一年补发一个月工资,工作12年共计4384X12计算),补缴相关养老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支付失业救济金2.4万余元(按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 领取期限最长的24个月计算),并支付2015年3月份的工资。

不服仲裁 公司诉至法院被驳回

该公司对仲裁决定的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5.2万余元一条不服,对其他各条无异议。2015年6月26日,该公司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杨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该公司不支付杨某经济补偿金。

顺庆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公司未及时足额向被告杨某支付劳动报酬,也未依法向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杨某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杨某在离开公司前已向其所在车间领导和主管生产的副总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已经履行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告知义务,双方劳动合同业已解除,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杨某在该公司工作年满12年、 月平均工资为4384元的实际情况, 原告应向杨某支付补偿金5.2万余元。 对原告要求不支付杨某经济补偿金5.2万余元的诉讼请求, 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对于杨某要求公司为其补缴2011年1月至2015年3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并承担所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的请求,因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的范围,对该项请求法院不作处理,当事人可向社会保险征收机构主张权利。 对双方均无异议的其他裁决内容, 法院予以确认。2016年3月15日, 该院一审判决原告支付被告杨某经济补偿金5.2万余元, 失业救济金2.4万余元。2015年3月份工资该公司已在判决前支付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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