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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突出问题如何破解? 重庆二次审议招投标条例修订草案

发布时间:2016-03-30 18:55:01

    华龙网3月30日16时20分讯(首席记者 徐焱 实习生 陈思)围标串标、量身定做、违规招标……招投标和工程质量紧密联系,今(30)日,《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修订草案)》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进行了分组审议。此次审议的修订草案为二审稿,二审稿进一步厘清了招标投标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将对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进行查处。

    据了解,对《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进行修订旨在规范目前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一审时,市发展改革委主任沈晓钟曾表示,针对应招未招、肢解项目、化大为小、化整为零等规避招标问题,条例草案强化了对招标方案的审批、核准、备案管理。同时简化工作程序,明确可以不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法定情形,强化项目建设单位的违法责任,提高规避招标违法成本。

    一审过程中,还针对目前存在的明招暗定、量身定做、围标串标等突出问题做出了相应规定,加强了对投标人参与投标的资格条件限制和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

    什么样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什么样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招标?二审过程中,草案进一步明确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并规定,不属于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招标项目,项目单位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招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其进行招标。同时,为依法严格控制邀标范围,还删除了区县政府对重点项目的邀请招标权。

    “二审稿增设了相应罚则,进一步厘清了招标投标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但彦铮介绍,二审稿明确了市发改部门的综合监督职责,以解决行业保护和同体监督问题;明确了市、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职责,以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资金的监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以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明确了市、区县(自治县)监察部门的行政监察职责,并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的情形,设置了法律责任。

    此外,二审稿还对投标人资料保存期限和内容予以了明确,加强了招投标档案的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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