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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重庆减轻企业负担政策]在渝不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企业可以不招标

发布时间:2016-04-01 17:46:06

    华龙网4月1日17时10分讯(记者 周晓雪)近日,重庆出台《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意见明确提出,对民营企业为主,政府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给予资金支持的项目,只要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可不进行招标。

    “此举将减轻企业经营成本,加快企业项目建设进度。”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此前,对于招标人而言,往往需要委托招投标代理机构进行项目招标,经过发布招标公告、对潜在招标人答疑、接受投标、开标、专家评标、公示等多重环节。从发布招标公告到正式招标,至少需要20天,而且委托代理机构和进入交易中心都需支付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的服务费用。

    今后,对民营企业为主,政府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给予资金支持的项目,只要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可以不进行招标。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招标,寻找到合适的合作伙伴可直接与其点对点洽谈后直接发包,在完善相关手续后,即可开工建设。

    哪些情形可以不招标?据悉,有下列几种情形之一的,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可以不招标。一是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二是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当地农民工投工投劳的;三是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是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五是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六是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七是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主体加层工程,且原承包商具备相应资格资质的;八是与在建工程结构和布置联系紧密,或者受施工场地限制无独立工作面需要一并实施,且原承包商具备相应资格资质的;九是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该负责人表示,对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范围的项目,属于审批、核准类的,企业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时,将招标方案一并报送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核准;属于备案类的,企业在报送项目备案手续时,将招标方案一并报送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范围的项目,企业可自主决策是否招标以及采取何种方式招标,不需报相关部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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