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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台:一屋竟有二“主” 这套房谁做主

发布时间:2014-12-29 22:21:04
一山不能容二虎,一屋更是容不下两个“主”。12月24日,凤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权保护纠纷。原本打官司信心满满的李某,最后又撤回了起诉。自家的房屋里住着其他人,为何自己又没有权利赶走他呢?

原来,早在2012年10月份左右,张某以其位于凤台县福海园小区的一处房产作为抵押,向李某借款,当时只是口头约定的抵押,没有进行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张某仍未返还,李某诉至法院,后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但是到了时间张某又“缩了头”。最后李某申请执行,2014年5月,法院执行局按照执行协议联系房管局为李某办理了该处房产的过户手续。几日后,李某再次登门收房,竟然发现屋里尽然还住着一家人。详细询问后才得知早在2013年,张某就因欠金某债务,将房屋租给金某抵账,并签订了一份几年的租赁合同。李某拿出房产证,劝其离开。但是金家人也并不相让,理直气壮的拿着租赁合同“叫板”。李某咽不下这口气,先后两次在金某家门口张贴搬迁通知,但每次“通知”都不翼而飞。眼看着自己的房屋拿不到手,着急的李某才不得已又想到了起诉。

在这起案件中,张某欠李某的债务通过法院的执行,以物抵债,李某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但早在2013年,房屋就已经被张某抵债租给金某。根据《物权法》“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转让产权前该房屋已出租,故金某与张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有效。在法官释明后,李某主动撤诉。那么对于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李某,又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呢?承办法官解释说,因金某也为合法占有,假如金某和张某的房租费已清,李某可以向张某主张赔偿损失;反之,则可以向金某主张房租费,以弥补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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