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热线
主页 > 国内新闻 > 安徽新闻

快递未保价被盗损失3万余元 快递公司被诉判赔2000元

发布时间:2015-02-05 20:58:37
便捷的快递服务,给人们生活、工作上带来极大的便利。但是,一旦快递物品在派送过程中丢失,特别是未保价的贵重物品丢失,如何赔、由谁赔,这些问题都需要一一厘清。

案例

快递未保价被盗损失3万余元

闫某系多年经营淘宝网点的个体工商户。去年4月,他通过合作两年的某快递公司向客户王某寄送了价值3万余元的牙套医疗器械,快递公司工作人员对货物验视并封装后,向闫某出具了有保价提示的快递详情单,闫某支付未保价快递运费34.5元。不料快递公司员工在派件时,车辆与快递全部被盗。闫某多次向快递公司主张赔偿未果,诉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损失3万余元。在庭审中,快递公司辩称,涉案丢失货物具体价值无法确定,且闫某对邮寄货物未进行保价,因而只能以运费的三倍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

最高赔偿额不超过邮费3倍

庐阳区法院审理认为,闫某与快递公司间的邮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快递公司在快递详情单正面内容中,已就是否对货物进行保价以及可能发生的货物灭失后果进行了告知。闫某作为淘宝店铺经营者,与快递公司间存在两年的业务合作关系,对于快递业务可选择保价的行业惯例应当是清楚的。

此外,从快递行业的现实状况来看,快递业务范围包涵了货物收寄、存储、中转、派件等一系列环节,上述环节中,货物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灭失风险,引入保价机制,系平衡货物灭失风险与相对低廉的快递费之间的矛盾的合理措施。快递公司提供的快递业务已经赋予了寄件人自由选择保价或不保价的选择权,对于重要物品,寄件人可以选择支付保价费用,以期在发生意外时获得预先声明的赔偿金额,作为寄件人同时也是淘宝店铺经营者的闫某对此应当有明确的认识,其选择支付不包含保价款的快递运费,在货物灭失后以灭失货物价值主张赔偿,并不符合等价有偿、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基本法律原则。快递公司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约定,致使所承运的货物丢失,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之相关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在案件审理中,因快递公司自愿补偿闫某损失2000元,该数额已超出闫某实际支付资费的三倍,且快递公司自愿补偿闫某损失的行为于法无悖,故依法判决快递公司赔偿闫某人民币2000元。(合肥在线-江淮晨报)
  • 上一篇:合肥民政局一聘用人员伪造材料骗钱“贴补家用”
  • 下一篇:深藏小区 私房菜馆不能以“私”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