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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燃放烟花左眼被炸瞎 阜阳男子获赔七万余元

发布时间:2015-02-05 21:08:11
别人办喜事,高某去帮忙,不料放烟花时被炸瞎一只眼。颍上县人民法院判决高某承担50%的责任,生产商的浏阳市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承担30%的责任,赔偿高某损失4万多元,雇佣人承担20%的责任,即赔偿高某损失3万多元。昨天,颍上县人民法院有关人员告诉记者,春节将至,市民燃放烟花爆竹一定要注意安全。

飞来横祸

2013年5月1日,颍上县一人家举办结婚仪式,高某前去帮忙。当天10时许,燃放的烟花炸伤高某的左眼。

高某受伤后,先后在安徽省立医院、北京同仁福康眼科医院、上海市华东医院住院治疗18天,支付医疗费22636.09元。

2013年7月24日,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所鉴定:高某因左眼被烟花炸伤致眼球摘除,构成伤残Ⅶ(七)级。

涉案烟花为88发笛音特效彩花雷,其生产者是浏阳市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该公司具有合法生产烟花爆竹的主体资格。

销售商为颍上县某公司,该公司具有合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资格。该涉案烟花系众颍上县一家超市购买,该超市也具有合法个体经营烟花爆竹的资格。

浏阳市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在2012年12月生产的该类烟花,由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抽检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该烟花外包装上印有燃放说明及警示语,要求燃放安全距离为50米。

三方担责

办喜事者在法庭上辩称:事情发生,自己也是受害者。事发后,已垫付高某1万元的医疗费。高某的损失应该由生产方和销售方承担。而浏阳市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辩称:其生产的烟花爆竹有国家检验的报告,不存在安全质量问题。烟花销售时,外包装上已经说明了使用方法和警告告知。高某的诉请与自己没有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高某在燃放烟花时,违反烟花操作,自身有一定的责任。高某是为办喜事人家燃放烟花爆竹,办喜事人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完全的认识能力与判断能力,其未在安全区域内观看烟花燃放致使左眼炸伤,其本人承认离烟花仅6米远,达不到安全距离50米的要求,高某本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浏阳市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承担30%、办喜事人家承担20%的赔偿责任,剩余50%的责任由高某自身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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