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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第七师开始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发布时间:2017-04-14 14:22:00

4月12日起,第七师开始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保障金取之于社会,用之于残疾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2%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应发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为: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2%-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按照规定,七师辖区用人单位应于4月-10月向师残联申报缴纳保障金。申报时,应填报《年审手册》,提供本单位上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除此之外,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将由师残联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必要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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