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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单与装修合同不符? 业主要求返还装修首付款

发布时间:2021-05-12 19:10:02

信网5月7日讯市民王先生曾打算装修房子,选定青岛艾维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其装修,设计师向其介绍了一份设计方案,工程预算总造价56000元,王先生表示满意。按青岛艾维森公司的要求,王先生支付了11000元首付款。但付款后王先生认为,青岛艾维森公司给他出具一份与装修方案完全不相符的报价单,该报价单上很多收费项目均为青岛艾维森公司虚构,同时也与青岛艾维森公司宣传时说的免费项目不符。王先生想要回前期的11000元首付款,遭到对方拒绝。最终双方对簿公堂。

王先生认为,付款后青岛艾维森公司向其出示的报价单与装修方案上的不同,同时也与之前宣传时说的免费项目不符,青岛艾维森公司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所以要求取消双方的合同。并判令青岛艾维森公司返还装修首付款11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是否应解除王先生与青岛艾维森公司签订的《青岛市家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法院认为,王先生与青岛艾维森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成立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所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王先生不服,再次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通过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涉案《青岛市家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应否解除以及王先生主张的款项应否返还。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涉案《青岛市家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于法不悖,应为合法有效。

涉案合同签订后,王先生向青岛艾维森公司支付了11000元款项,但双方随即对青岛艾维森公司为王先生出具的预算单发生争议,导致涉案合同未实际履行,现双方仍未就合同事宜进行有效沟通,青岛艾维森公司也未能证实其为履行合同采取了积极行动,现已超过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双方仍未有履行合同的积极态度及行动,而涉案合同标的也不适于强制履行,故王先生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当事人因青岛艾维森公司出具的预算单发生争议,青岛艾维森公司作为义务履行方,收取对方的款项后,既未能采取积极态度与王先生进行有效沟通解决争议,也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对合同的解除具有过错,其因该合同收取的相应款项应予返还。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判决如下:撤销一审判决;解除上诉人王先生与被上诉人青岛艾维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日签订的《青岛市家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被上诉人青岛艾维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上诉人王智亮装修首付款11000元。

信网记者 杨宇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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