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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公开听证,全国法院头一遭

发布时间:2016-04-01 14:15:25

“你知道吗,某部门的那个官,被抓进去几个月就放出来了,肯定有关系!”似乎很多人身边都曾流传过这样的“江湖传言”,尽管其中未必存在暗箱操作,但办案机关时常百口难辩。日前,平阴法院作出对被告人于某取保候审决定之时,就不会有这样的担忧,因为他们采取了公开听证的方式,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陪审员表决。这是公开报道中,全国法院系统首次试点取保候审听证。

齐鲁晚报记者 宋立山 通讯员 韩鹏华

案例

受贿挪用8万元,申请取保候审

2016年2月26日,于某长舒一口气,他终于可以暂时解下刑具,吸一口自由的空气。于某原是平阴县农业局农业技术推广站站长,2015年5月10日涉嫌受贿罪被平阴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刑事拘留,经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21日被依法逮捕。

俗话说,不出正月都是年。在正月十九这天,他被取保候审了,终于赶上了年的尾巴。

平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于某犯两项罪名:一是受贿罪。于某在农业局实施的“高产创建”项目中,分别收受平阴县三个村现金82000元,40000元作为农技站相关费用支出,个人所得42000元;二是挪用公款罪。2010年9月,平阴县农业局购买河南豫研种子公司162000元的油菜籽,对方支付48000元的种子推广费,却将这笔钱转入于某个人账户,除了购买发票的6000元,于某擅自将42000元用于个人炒股,至今未还。

审理中,于某的辩护律师于勇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他认为,于某被指控的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属于非暴力型犯罪,且数额不是很大,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变更强制措施不至于危害社会,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

取保

代表委员陪审员,一起公开听证

在持续多年的反腐大潮下,贪官已然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可辩护律师于勇的申请并非无理。平阴县人民法院刑庭庭长贺涛说,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就案情来看,于某属于职务犯罪,不是暴力型犯罪,取保候审应当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一边是被告人的自由权利,一边是局部的社会信任危机,法律的天平应当如何称量?平阴县人民法院进行了一次颇具开创性的尝试—— —举行公开听证会。

2016年2月26日,平阴县法院依法决定对拟作取保候审决定的上述案件进行公开听证。此次听证会由案件承办法官张忠鉴主持,并邀请平阴县两位人大代表、两位政协委员、三位人民陪审员参加,公诉方、被告人和辩护人也到场。

听证

法官只是主持人,不享有表决权

平阴县人民法院院长李忠林介绍,听证会包括情况介绍、听证讨论、听证表决三个阶段。主审法官介绍情况之后,公诉方和被告人、辩护人展开公开辩论,代表、委员和人民陪审员则根据双方的辩论,综合判断,进行表决。

辩论中,于勇提出,去年底“刑九”实施后,对于职务犯罪,贪污受贿罪的数额有较大幅度的降低,虽然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但有退赃、坦白和自首情节的,五万元以下的通常免予刑事处罚。于某到案后对于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挪用公款事实,主动交代钱的来源;坦白态度较好,对自己罪行的交代始终如一;对于退赃,所有赃款已经退至人民法院,属于应该减刑的条款。年前由平阴县司法局作了判前社会调查,被告人符合缓刑条件。

与会人员仔细查看卷宗并询问检察及审判人员后,综合于某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和表现、退款等情况,认为于某犯罪事实比较明确,犯罪程度较轻,且对平阴县农业发展作出过贡献,变更强制措施不会有社会危险性,可以取保候审。

在审判阶段对拟取保候审案件公开听证,不仅对平阴县人民法院来说是首次,在公开报道中,这也是全国法院系统头一回。“主审法官就像一个主持人,持绝对的中立立场,一旦有倾向性,那这个听证会就失败了。”李忠林说,今后将对职务犯罪、交通肇事罪、致人轻伤的故意伤害罪等非暴力型犯罪逐步展开取保候审听证试点,充分保障当事人的人权。

事件意义

开门辩论

防止权力寻租

“之前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曾经搞过试点,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公开听证,但是在审判阶段,这应该是首次尝试。”平阴县人民法院院长李忠林说。

李忠林说,以往对于被告人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先由主审法官或者合议庭根据案情形成初步意见,然后报院长批准,在一定程度上,这是关起门来搞的取保候审,带有浓厚的行政化色彩,缺少外部监督。这次试点听证制度,就是要让取保候审在阳光下运行,推动司法公开化,防止权力寻租。

据他介绍,“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取保候审的不少,但是多不被批准,以至于很多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已经习以为常,即便提交了申请,也不抱什么希望。很多律师听说这次听证后非常振奋,希望以此撬动取保候审制度方面的司法改革。” 本报记者 宋立山

延伸阅读

取保候审后

监管措施不能缺位

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如果证据不充分,有两次补充侦查的机会,每次退回补充侦查,审限都要重新计算。另外,还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延长三个月,这可能是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如果取保候审的申请被否决了,犯罪嫌疑人就要一直被羁押。

资深律师陈瑞福指出,现实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由于证据不充分等原因,犯罪嫌疑人最终被证明无罪,或者只能判六个月的有期徒刑,由于羁押已经超过六个月,法院在各方压力之下,也不会判无罪或较低的刑期,而是至少在羁押期限以上。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及时取保候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以押逼审,避免冤假错案。

省政协委员、山东法策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法水律师认为,问题的关键不是要不要全面放开取保候审、用理想状态和终极正义否认羁押的必要性,而是进一步明确取保候审的适用标准,提高决策的透明度,既充分地保障人权,又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后对社会造成二次伤害,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要在其中寻求一个既公平正义又兼顾社会效果的微妙平衡。“此外,取保候审之后,更不能放任自流,要加强监管。目前的状况是,对很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疏于监管,配套措施缺位。” 本报记者 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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