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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惠阳建筑工程总公司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

发布时间:2018-03-23 22:10:22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粤建质罚〔201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四条第(一)、(三)、(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对惠阳建筑工程总公司依法作出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

关于惠阳建筑工程总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惠阳建筑工程总公司

地  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开城大道北32-2号

你公司承建的惠州市丽景新天花园二期工程于2018年1月28日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我厅委托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18年2月1日组织对你公司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经核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二是企业未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是抽查丽景新天花园二期工程发现该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状况不符合规范标准要求。

以上事实有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对惠阳建筑工程总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复查情况的报告》等证据证实。上述问题反映你公司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四条第(一)、(三)、(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我厅已对你公司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我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依法作出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必须于今年3月20日前将我厅颁发的全部《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交回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并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对安全生产中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若你公司认为经整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及时向我厅申请安全生产条件复查,经复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在暂扣期届满后方可领回《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时间从今年3月20日至4月18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2楼

联系人:潘泽军,联系电话:020-83133541,传真:83133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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