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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现场目击突发疾病 紧急救护伤员可免责

发布时间:2016-01-11 20:20:13

市民现场目击突发疾病等类似事件时,该不该伸出援手进行紧急救护?南京彭宇案、天津许云鹤案、南航生死间的张洋案、深圳女白领倒地身亡等事件出现后,“扶不扶、救不救”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每次这种突发事件背后,配套设施、医护人员的短缺是客观事实,还存在全民应急知识的系统培训尚未跟上的主观条件制约。日前,深圳出台相关规定:《深圳经济特区院前医疗急救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应急事件的处置细则和责任义务进行明确:现场善意、无偿的紧急救护免责。

据《条例》第五款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急救车辆及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到达之前,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组织取得救护员证的人员对伤病员实施紧急救护。现场施救者对伤病员实施善意、无偿的紧急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造成被救护者民事损害的,其责任可予以免除。

深圳市卫计委有关负责人陆钰萍表示,希望通过《条例》能让爱心得到大胆的释放。陆钰萍表示,虽然扶不扶、救不救是道德问题,但要乐于助人。不过,如果救治不当,从而导致被救护人二次损伤,这责任是由施救人,还是政府通过设立基金来承担?上述问题是这个《条例》实施需要考虑的问题。据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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